← 返回 跨境税务

分国抵免法与综合抵免法的区别与应用

分国抵免法与综合抵免法

分国抵免法是指按所得来源的国家(地区)分别计算抵免限额,不同国家之间的盈亏不能相互弥补。

综合抵免法是指将所有境外所得汇总,不分国别统一计算一个总的抵免限额,境外不同国家之间的盈利和亏损可以相互抵补。

两者都是为了避免企业就境外所得被重复征税,但在计算逻辑、盈亏处理和对税负的影响上存在关键区别。自2017年1月1日起,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两种方法中做出选择。

核心区别对比

对比维度 分国抵免法 综合抵免法
计算方式 分国计算:按所得来源的国家(地区)分别计算抵免限额。 综合计算:将所有境外所得汇总,不分国别统一计算一个总的抵免限额。
盈亏互抵 不允许:不同国家(地区)之间的盈亏不能相互弥补。 允许:境外不同国家(地区)之间的盈利和亏损可以相互抵补。
计算公式 分国抵免限额 = (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× 居住国税率) × (某国应纳税所得额 ÷ 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) 综合抵免限额 = (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× 居住国税率) × (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÷ 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)

如何影响企业税负?

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能否用境外亏损抵减其他国家的盈利,以及能否用低税国的抵免限额结余去弥补高税国的不足。

案例说明:假设某企业境内所得500万元,在A国(税率30%)所得200万元,在B国(税率20%)所得300万元。

  • 分国抵免法:A、B两国需分别计算抵免限额,即便一国抵免限额有结余,也不能用于另一国。
  • 综合抵免法:将A、B两国所得合并计算一个总抵免限额,A国多缴的税款可以抵减B国应补缴的税款,从而可能降低企业整体税负。

因此,当企业在高税国和低税国均有盈利时,综合抵免法通常对企业更有利。

政策要点与选择权

  • 选择权:企业可自行选择分国抵免法或综合抵免法。
  • 变更限制:方法一经选择,5年内不得改变
  • 个人 vs. 企业:目前,个人所得税的境外税收抵免仍采用分国抵免法。

总结

两种方法的核心区别在于“”与“”:

  • 分国抵免法是“分国而治”,各国盈亏自负。
  • 综合抵免法是“打通计算”,境外盈亏可以互抵,通常更能降低企业整体税负。

选择哪种方法,需要结合企业在不同国家的盈利状况和税率差异进行综合评估。